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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2007]76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实际,我们对《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冀劳社[1999]102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文生效后,冀劳社[1999]102号文件停止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外配和非处方药购买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定点、支持连锁;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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