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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进城市对农村、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中职学校对口支援和合作办学。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把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扶贫、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我省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力度,力求合作办学规模有明显增长(中职学校招收省外学生的情况应于开学注册后逐级汇总上报我厅职成教处,具体报送时间、内容等另行通知)。
  各地和各初中学校要积极宣传国家对中职学生的资助政策,鼓励目前在我省就学的省外初中毕业生报读我省各中职学校。鼓励我省发达地区充分发挥现有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通过对口支援和联合办学等形式,为欠发达地区贫困家庭子女提供更多的就学和就业机会。鼓励我省中职学校积极利用自身的就业渠道,与省外中职学校通过2+1等方式合作招生;鼓励中职学校与企业合作,以订单培养和工学结合的方式,吸引学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
  五、以就业为导向,积极调整招生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
  要认真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调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结构,努力适应当地产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积极发展适应先进制造业等工程类和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需要的专业,进一步扩大省级实训基地、省级示范专业的招生规模;对社会急需但招生较困难的专业要予以重点扶持;加大对老专业的调整和改革力度,对部分已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专业以及在校生规模偏大、社会需求不足的计算机、财会、文秘等专业,要坚决压缩规模。计算机类专业的招生应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按专门化的要求进行调整,不再扩大招生。各地设立医疗卫生类学校或开设专业,都须征得省卫生厅同意,未经省卫生厅同意不得批准设立或开设;卫生(护士)学校不得异地设立教学点、分校,对未按规定擅自批准或擅自设立、开设并招生的,不予承认和注册,并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招生办法,确保中职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各地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职招生办法,落实中职学校在招生工作中的自主权,积极探索并实行符合当地实际的招生办法,鼓励和引导学生报考职业学校。各地要建立招生学校资格审核制,并在招生前公示招生学校名单,加大招生宣传力度,各招生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初中毕业生提供全面、准确的招生信息,不得封锁省里下达的中等职业学校跨地区招生计划。要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招生环境,提供优质招考服务,维护考生和招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对进行虚假、不实招生宣传,误导考生和家长的,或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或搞部门和地方保护的,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进行处理。
  要加强对初中和招生学校的管理。初中不得向本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部门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和初中毕业生信息;不得封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限制和强迫初中毕业生选报志愿;不得扣压有关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学校不得进行有偿招生。凡违反上述要求的,要依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学校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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