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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新一轮“浙江省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2008-2010)”的通知

  (四)“县级骨干职业学校建设行动计划”中,省级示范专业的申报、评审以及欠发达地区骨干职业学校专业建设补助项目的申报、立项等工作,仍按《浙江省县级骨干职业学校建设行动计划实施办法》(见浙教计〔2006〕150号附件4)有关规定执行。申报实训场所建设补助项目,须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市统一汇总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建设项目的内容、规模及当地财政状况确定补助额度,下达补助经费。每个项目的补助额不高于50万元。申报专业建设和实训场所建设补助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在同一年度。
  (五)“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行动计划”中,“省优秀职业教育校外实习基地”每个奖励10万元,“省优秀职工教育培训基地”每个奖励5万元,具体评选范围、评选条件及评选程序等仍按《浙江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行动计划实施办法》(见浙教计〔2006〕150号附件5)有关规定执行。
  (六)“提升劳动力素质行动计划”中,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企业职工就业能力培训计划、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提升计划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牵头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经费筹措以及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办法等仍按《浙江省提升劳动力素质行动计划(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实施办法》(见浙教计〔2006〕150 号附件6)有关要求实施;“省优秀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基地”每个奖励5万元,评选范围、评选条件及评选程序等参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评选2006年度浙江省优秀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基地的通知》(浙教办职成〔2006〕15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一轮“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的实施要求
  (一)发展职业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各地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战略重要性和实施新一轮“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抓住发展机遇,走内涵发展之路,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水平,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二)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政府为主投入的基础上多渠道筹措经费,保证发展职业教育和实施“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的需要,及时、足额落实财政资金,确保各项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要加强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地要对各级政府已出台政策的落实情况和上一轮“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总结,抓紧整改落实,充分发挥上一轮“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的作用和效益。省有关部门将组织对各地上一轮“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资金审计,对未按规定标准、进度实施的地区将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在新一轮“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有关项目的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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