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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的实施细则

  1、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省通信管理局根据互联网监管部门提供的对所监管网站的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网站分别作出“检查合格”、“取消专项服务资格”、“关闭网站”的处理意见,并将查处的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
  第二十三条 联合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流程
  1、互联网监管部门依法对所主管的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进行检查。
  2、根据互联网监管部门提出的配合停止违法互联网站接入服务的意见和行政处罚情况,省通信管理局根据互联网监管部门通报的情况,注销网站主办者的经营许可或备案,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接入服务。
  3、省通信管理局根据互联网监管部门提供的取消网站前置审批业务资格的意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变更网站主办者经营许可服务项目或备案服务项目,并向工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4、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违规网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配合文化等部门加强对网吧的管理。根据文化等相关部门提供的黑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按照要求停止或暂停接入服务。

第五章 行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 省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河北省互联网行业协会的领导,充分发挥互联网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落实《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加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互相监督。引导、督促各类网站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自觉遵守国家政策和行业自律公约,不制作、不传播有害信息,不链接反动、淫秽色情网站或网页。深入持久地开展绿色网络文化建设、青少年绿色上网行动,促进网络文明建设。
  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互联网协会要积极组织各会员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落实行业规范,讲究社会公德,对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要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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