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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互联网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积极配合互联网监管部门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谁接入、谁负责”的要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要不断提高技术研发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业务合作单位之间的监督、管理平台。
  第十八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互联网服务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从制度建设、管理手段、人员配备、奖惩机制等方面进行绩效考核,将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纳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第十九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互联网服务单位要建立互联网行业舆情上报制度,在已有客户服务平台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渠道,建立并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要建立接入网站巡视制度,定期对本企业接入的互联网站进行登录巡视,对违法违规网站及时向相关互联网监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及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者要制定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并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签订信息安全协议。
  从事新闻、出版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上述记录的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章 协调联动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前置审批流程
  1、对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先经过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准。
  2、省通信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通过网上受理备案申请,核发备案电子验证标识。
  3、工商部门根据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办理相关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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