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加大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检查力度和检查频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配合网络文化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查询网站备案和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信息,对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站等互联网服务单位实施严厉查处。
第十条 互联网日常监管中的查处工作流程,按照《河北省通信行业重大敏感时期网上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规定的流程和时限要求实施。省通信管理局在发现或接到网上有害信息的举报或通报后,最迟在1小时内向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下达查处通知单,相关单位最迟在24小时内按照查处通知单的要求完成下达的任务,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情况和结果报告省通信管理局,确保及时、有效地对违法违规互联网站、网上有害信息实施关、停、封、堵。
第十一条 省通信管理局每季度组织省内主要互联网经营单位召开一次互联网行业管理专题会议,通报省内互联网行业发展情况,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互联网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解决互联网行业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二条 按照信息产业部的工作部署,加快完善现行的“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系统”,按规定及时为互联网监管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 建立“非法网站黑名单”制度,将被关闭、查处的网站和网站责任人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再为其提供接入。
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履行职责的情况纳入其经营行为记录和年检审核,加强对行业从业单位和责任人的信誉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网上有害信息的举报平台,在电信用户申诉平台(0311-12300)上,开辟“互联网行业投诉举报”渠道,在省通信管理局网站上设立“河北省通信管理局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举报栏”,受理广大人民群众对网上有害不良信息和违法犯罪活动的举报。对涉嫌提供淫秽色情信息的举报,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线索,联合查处。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互联网行业信息定期上报制度,定期填报《互联网接入服务情况报表》(附件1)和《移动代收费服务情况报表》(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