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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的实施细则

  6、建立健全与网络文化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机制,完善工作流程,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封堵删除有害信息、清查网上泄密、查处网上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犯罪行为。
  7、省委、省政府和信息产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保密局等)、前置审批部门(包括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教育部、商务部、中国科学院、总参谋部通信部等)、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为互联网监管部门。
  第五条 省内公益性互联单位(包括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运行维护单位),按照信息产业部等16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由国家教育、商务和中国科学院等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第二章 行业监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省互联网行业协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联合组成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引导互联网站主办者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落实行业规范、强化岗位责任,实行动态考核管理。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加强互联网行业的行政许可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互联网动态管理数据库。发挥“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的作用,做好我省互联网站、IP地址等备案和互联网站实名管理工作。利用技术手段全面排查未备案网站信息,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加强对接入互联网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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