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
(沪发改调(2006)047号)
经国务院批准,《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国家规定和市政府决定,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请本市各创业投资企业按《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操作暂行办法》(见附件)向我委申请备案。《办法》内容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www.sdpc.gov.cn)和我委网站(www.shdrc.gov.cn)查询。
特此通告。
联 系 人:经济调节处 戴思元
电 话:23112816、23112819
电子信箱:daisy@shdrc.gov.cn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操作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有关规定,为明确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工作的操作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机关)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相关工作。
二、(备案对象)凡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已经设立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方式经营运作的企业,均可按《办法》的规定,到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登记。
对2006年3月1日《办法》实施以前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若经营范围、资本金规模和合格的高管人员数量尚不完全具备《办法》第九条规定有关条件的,应接受市发展改革委指导,按规定条件进行规范改造,待条件具备后方可申请备案。
三、(申报材料)申请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格式见附表一至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