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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市稽察办开展项目稽察,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临时告知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市稽察办应到现场进行实地稽察。现场稽察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一)听取项目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供应方等有关单位关于项目建设情况的介绍,列席相关会议;
  (二)查阅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审批文件,招标投标材料,设计图纸,各类规章制度,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及凭证,各类合同,监理日志和报告等资料;
  (三)实地察看项目质量和现场管理等情况;
  (四)与项目建设相关人员座谈、谈话,多方面了解情况,听取项目建设有关人员的意见,认真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时可以采取笔录、录音、复印、拍照或者摄像等方式获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稽察办可以就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问题,向审批部门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方等单位了解或取证。
  第十二条 市稽察办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违规问题的投诉举报制度。
  第十三条 市稽察办应当就稽察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征求被稽察单位的意见。
  被稽察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市稽察办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被稽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作认可市稽察办的意见。
  第十四条 市稽察办应当在现场稽察、征得被稽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及时作出稽察报告,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稽察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情况、主要问题、稽察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被稽察单位有违反项目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的,可作出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以稽察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稽察单位限期整改;
  (二)情节比较严重,影响较大的,以稽察通报的形式,对被稽察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项目继续实施会危及政府投资资金安全的,暂停政府投资资金的安排;
  (四)情节严重,继续实施会造成项目严重缺陷的,或者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以稽察函的形式,向相关部门建议依法暂停项目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对不涉及前款有关处理事项的项目,采用稽察意见书的形式,通知被稽察单位和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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