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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市稽察办依据本办法负责组织和开展项目稽察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设立稽察联络员,有关项目建设单位设立项目联络员。
  第六条 市稽察办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确定当年的稽察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稽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 审批程序稽察:主要稽察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妥项目的有关审批手续;
  (二) 项目法人制稽察:主要稽察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三) 招标投标稽察:主要稽察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必须进行招标的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招标投标运作和程序是否规范;
  (四) 勘察设计稽察:主要稽察项目建设单位是否与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签定合同,其工作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计的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
  (五) 开工条件稽察:主要稽察建设项目开工前是否具备开工条件;非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实施条件;
  (六) 项目进度稽察:主要稽察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审批部门批复的要求;
  (七) 货物采购稽察:主要稽察货物的采购合同,尤其是引进国外成套设备、关键设备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 项目监理稽察:主要稽察项目建设单位是否与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签定合同,其工作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九) 质量管理稽察:主要稽察项目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
  (十) 概算控制和资金使用稽察:主要稽察项目单位的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资金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
  (十一) 竣工验收稽察:主要稽察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 项目效益稽察:主要稽察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是否达到了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定的目标。
  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实施的进展情况,项目稽察可进行全面稽察,也可就以上事项进行单项或者多项稽察。
  第八条 市稽察办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稽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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