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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稽察[2007]001号)


市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为了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促进投资项目有序运作,维护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我委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计稽察[1999]14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并认真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了《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并经委第103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配合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促进投资项目有序运作,维护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项目稽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计稽察[1999]149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稽察,是指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依法对有关政府投资或者国债资金等项目建设进行程序性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稽察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使用由市发展改革委安排的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
  (二)使用国债资金的投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投资项目;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委托稽察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范在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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