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申报使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有关工作的函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推进本市服务业发展,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2007]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提出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各区县上报的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材料,须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编制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及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1)。
重点说明申请支持的项目对加速上海或本区县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发挥引领作用的情况,如对优化结构、提升能级、增加税收、扩大就业、加强公共服务和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等作用分析。
每个项目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只能选一种。其中采用无偿资助的,请明确申请的引导资金主要用途构成,包括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设计咨询、建设期利息等;采用贷款贴息的,请提供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2、申请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的每一个项目必须认真填写《上海市2007~2008年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表2),并提供完整的附件材料。属于规划类项目须附签订的合同或付款证明(发票);属于平台或产业类项目须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自筹资金出资证明、银行贷款协议或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各区县上报的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材料,须由各区县负责申报的牵头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以联合发文的形式(须加盖上述两家单位公章的红头文)正式上报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并且在上报文件中承诺区县政府对申请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区县配套资金支持。
请于6月1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送至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人民大道200号903室)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 贺志锋
电 话:23112841 传真:63586461
附件:
1、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
2、上海市2007~2008年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3、各区县申请服务业引导资金联系人一览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经 济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五月九日
附件1:
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
申请区县: 单位:万元
资金的主要用途
| 总投资额
| 申请市级引导资金数额
| 区县配套引导资金数额
| 自有资金
| 银行借款
| 其他资金
|
无偿资助
| 贷款贴息
| 无偿资助
| 贷款贴息
|
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 | | | | | | | |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 | | | | | | |
前期规划论证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总 计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