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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无线电专(兼)职管理员制度[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无线电专(兼)职管理员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9日)废止

河北省无线电专(兼)职管理员制度
(冀法审[2007]83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对无线电台站管理及相关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力度,增强无线电管理部门与设台单位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沟通,根据《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军事系统除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部门),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至两名无线电专(兼)职管理员(以下称专管员),协助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部门)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管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并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熟悉本单位无线电台站业务,积极落实无线电管理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无线电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业务培训和无线电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等活动。负责将会议精神、培训内容报本单位分管领导。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新设无线电台(站)相关手续的申报,严格按照设台批复文件的要求设置台站,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台站验收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有关台站参数变更申请、台站(网)撤销备案手续;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对无线电台站的监督检查、缴费和干扰查找等工作。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有关无线电管理文件及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与无线电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努力发挥好纽带和桥梁作用。

  (七) 无线电专管员须参加无线电管理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专管员管理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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