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开工进行工程定线、测量、放样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如发现未按批复意见进行施工或出现影响河道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者责令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由于施工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修复、清淤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方案中的弃渣清除方案,分期清除施工围堰(埝)、残柱、沉箱、废墩、废渣等施工遗留物。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水工程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发现的遗留问题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处理完毕。
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管理档案。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消除或减小对水利工程或第三人造成的不利影响而修建的防护工程,其日常维修养护及管理应由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督导。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审批权限一览表 |
审批机关 | 河道名称 | 河 段 | 建设项目类型 | 备 注 |
水 利 部 海 河 水 利 委 员 会 |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蓄滞洪区 | 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 | 大中型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将有关资料报省水利厅初审后转报海河水利委员会 |
漳河 | 岳城水库-徐万仓 | 各类建设项目 |
清漳河 | 匡门口以下 |
浊漳河 | 侯壁以下 |
卫河 | 北善村-徐万仓 |
卫运河 | 徐万仓-四女寺 |
漳卫新河 | 埝高庄-入海口 |
滦河 | 潘家口水库-大黑汀水库 |
永定河 | 金门闸-团结村东 |
北运河 | 乔上-双街 |
潮白河 | 北杨庄-荣各庄 |
泃河 | 三河北务村-芮庄子 |
蓟运河 | 新安镇-江洼口 |
新盖房分洪道 | 溢流堰-陈家柳 |
大清河 | 新盖房节制闸以下 |
赵王新河 | 枣林庄枢纽-西码头闸 |
中亭河 | 全段 |
省际边界河道 | |
跨省河道 | 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 |
河 北 省 水 利 厅 | 河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的蓄滞洪区 | 大名泛区、大陆泽、宁晋泊、献县泛区、白洋淀、兰沟洼 | 大型建设项目 |
南运河 | 石德铁路桥-冀津界 | 各类建设项目 |
北澧河 | 环水村-小河口 |
滏阳河 | 艾辛庄枢纽-献县枢纽 |
滏阳新河 | 小河口-献县枢纽 |
滹沱河 | 岗南水库-献县枢纽 |
子牙河 | 献县枢纽-冀津界 |
子牙新河 | 献县枢纽-阎辛庄 |
潴龙河 | 军诜-白洋淀(任高公路) |
南拒马河 | 北河店-新盖房枢纽 |
白沟河 | 二龙坑-白沟大桥 |
青龙湾河 | 红庙-中营东 |
滦河 | 大黑汀水库-入海口 |
青龙河 | 桃林口水库以下 |
边界河道 | 设区市边界河道 |
跨市河道 | 跨设区市行洪河道上下游各10公里 |
排沥河道 | 清凉江、滏东排河、南排河、北排河 |
直管工程 | 省直管工程及所属水域 |
设区市城区河道 | 设区市城区河道 | 生态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