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冀法审[2007]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非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行洪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否则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设项目规模及对区域防洪的影响程度,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详见附表):
(一)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的项目
1.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
2.我省境内的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泃河、蓟运河、赵王新河、大清河、新盖房分洪道、中亭河;
3.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浊漳河侯壁以下、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漳河、卫河、卫运河、漳卫新河、滦河潘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
4.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