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区城市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其所辖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经区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第十六条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和桥台附属构造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及时发现缺损进行小修保养工作,确定桥梁结构功能是否正常。
经常检查以目测方式进行,其周期为每周一次。
经常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构件存在明显缺陷,出现D级技术状况病害特征的,应当采用必要的仪器、量具及时检查。
第十七条 定期检测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定期检测应采用相应的仪器和量具对各部位进行检查和量测,其周期为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 特殊检测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判定桥梁承载能力,以采取加固、改善措施。
城市桥梁的三种特殊检测情况如下:
(一)桥梁遭受洪水冲刷,漂流物、船舶撞击,地震、滑坡、风灾或超重车辆通过后对桥梁造成严重损坏的;
(二)定期检测中桥梁技术状况被评为D、E级或病害原因及程度难以判明的;
(三)桥梁要求提高载重等级的。
第十九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并做好对各自所管辖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将各自所管辖城市桥梁的定期检测、特殊检测结果和桥梁鉴定报告及时报送本区城市桥梁管理单位备案。
区城市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将所辖区域内城市桥梁的定期检测、特殊检测结果和桥梁鉴定报告汇总后及时报送本区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送市城市桥梁管理单位备案。
市城市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将城市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汇总后及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上报经鉴定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上报城市人民政府,并督导区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立即组织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城市桥梁经鉴定承载能力达不到原设计标准的,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