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城市桥梁养护维修、检测评估、拆除等费用,由城市桥梁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 区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建立其所辖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养护维修
第九条 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必须按照国家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执行,做到外观整洁、桥面坚实平整、排水畅通、构部件完好、标志齐全,保障通行。
第十一条 区城市桥梁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所辖区域内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区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区城市桥梁管理单位要将其所辖区域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城市桥梁管理单位备案。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城市桥梁所在地的区城市桥梁管理单位审定,报区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费用由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依据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并依照城市道路养护工程估算定额指标等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区城市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对本辖区城市桥梁养护维修活动建立检查制度,并定期将检查结果报区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城市桥梁管理单位备案。
市城市桥梁管理单位根据区城市桥梁管理单位的检查结果,对区城市桥梁养护维修活动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检测评估
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规定,本市城市桥梁技术状况分为A、B、C、D、E五个等级,A级为完好状态、B级为良好状态、C级为合格状态、D级为不合格状态、E级为危险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