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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淄博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淄博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建发〔2007〕47号)


市政府:
  现将市建委2007年5月21日公布的《淄博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实施细则》及说明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本一份)报请备案。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淄博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城市桥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及其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桥梁,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连接或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管理单位(以下称市城市桥梁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市政管理单位(以下称区城市桥梁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六条 由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或由企业投资建设、已经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城市桥梁;或由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或因其它情况、由城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城市桥梁,实行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由城市桥梁所在地的区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选择符合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的单位承担其检测和养护维修作业。
  第七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应当保障其负责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检测评估、拆除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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