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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省保监局关于加快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省保监局关于加快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保监局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4]112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探索和运用责任保险这一经济手段来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打造“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结合当前我省安全生产的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责任保险促进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决策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精神,狠抓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一季度全省安全生产事故呈平稳下降的态势,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均有较大幅度下降,为实现全年三个"零"增长目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安全生产总体情况仍然比较严峻,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差、安全投入低、事故隐患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未得到落实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安全基础仍然薄弱,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而且,一些事故责任人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或者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事故后躲藏逃匿,不利于灾后救助和事故善后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是促进安全生产辅助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有效方式。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几种类型。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利用费率的经济杠杆,达到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工伤事故的目的,另一方面,在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后,又能够通过迅速的理赔支付,帮助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这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利用和发挥保险的作用,既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也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市安全监管局和各财产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推动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的结合,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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