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房保险。为全省110万户“两属两户”(持证的农村军属、烈属和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提供农房保险,保险金额为每户3000元,保险费率3‰,每户保费9元。其中:省财政承担70%,每户63元;县(市、区)财政承担30%,每户27元。
(四)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由县(市、区)政府自主决定为外出务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费5元,保险金额4万元,保费补贴办法由各地政府根据财政状况自主确定。
三、政策性“三农”保险保障措施
(一)明确经办机构。2008年政策性“三农”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系统(简称人保财险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系统(简称中华联合湖北分公司)承办,中介机构、保险营销人员不得介入政策性“三农”保险业务。其中,全省农房保险全部由人保财险省分公司承办;黄冈市、鄂州市的水稻、奶牛及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由中华联合湖北分公司承办,其他市、州、县由人保财险省分公司承办。
(二)成立工作专班。分别成立水稻、奶牛、农房、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的实施。其中,水稻、奶牛保险工作专班由省农业厅牵头,农房保险工作专班由省民政厅牵头,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专班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湖北保监局、经办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参加工作专班。
(三)切实落实保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经办保险机构定期将签订保单及农户已缴清保费进行汇总后,按险种报同级农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可,同级财政部门据此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此基础上将已签订保单、农户已缴清保费及县(市、区)已足额拨付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省财政据此拨付中央及省级保费补贴资金。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单结算、据实补贴”的办法,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政策性“三农”保险真正惠及“三农”。对县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不到位的,将进行通报,省财政要采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
(四)合理制定并认真执行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条款由两家经办保险机构商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发布。保险合同要通俗易懂,表述清晰,应明确说明中央、省、县级财政及农户的保费分担等情况,体现党和政府的惠农政策,以及参保农民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缴付保费、经办保险机构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24小时内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