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3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的能力,构建全省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8年度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粮、棉、油、生猪、水产生产基地,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造成了巨大损失。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有利于减轻农民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增强农民的生产自救能力,促进农业稳步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湖北的紧迫要求,是党和政府惠农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扶持农民、保护农业、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新农村建设,也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强保险业服务社会的能力、促进保险业和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008年,我省被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经办保险机构要抓住机遇,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主自愿的原则,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创新支农方式,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政策性“三农”保险保费补贴方案
2008年,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在继续按照2007年方案要求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同时,新增水稻、奶牛、农房和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4个试点险种,中央和省、县(市、区)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的办法,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保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一)水稻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保险费率7%,按季每亩保费14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5%,每亩49元;省财政承担25%,每亩35元;县(市、区)财政承担15%,每亩21元;农民承担25%,每亩35元。
(二)奶牛保险。保险金额为每头6000元,保险费率6%,每头保费36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0%,每头108元;省财政承担30%,每头108元;县(市、区)财政承担20%,每头72元;养殖户承担20%,每头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