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圈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工商注〔2008〕113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规范武汉城市圈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促进武汉城市圈内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武汉城市圈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武汉城市圈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城市圈(以下简称“城市圈”)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支持各类公司依法开展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依法持有的公司(以下称“股权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的范围如下:
(一)投资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人士)或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具备公司投资主体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股权公司是住所在湖北省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是住所在城市圈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缴纳;
(二)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三)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四)以股权出资,股权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