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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


  (二)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平台,不断拓宽服务领域。紧密结合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需求和湖北实际,在各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针对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要求,分类构建全省电子政务空间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地理信息系统、GPS车辆导航监控地理信息系统、公益性动态电子地图网站等权威、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组织实施三峡库区滑坡GPS监测系统、防汛减灾信息管理系统等重点应用示范项目,充分发挥测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诸多方面的重要作用。妥善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利用的关系,加大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力度,不断丰富产品种类,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三)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快建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要求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凡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

  (四)推动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完善测绘科技创新政策,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充分发挥我省测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单位的人才、技术优势,建立健全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分工协作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加大测绘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实施技术创新政府引导工程。整合科研开发资源,开展测绘关键技术攻关。促进测绘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经济发展的产业优势。扩大测绘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提升湖北测绘在国内外的影响。推动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

  三、加强测绘统一监督管理

  (一)完善地方测绘法规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我省测绘法规体系建设。积极开展测绘立法调研工作,争取尽快出台《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条例》、《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等相关地方法规规章,为我省测绘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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