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引导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积极落实国家对创投企业减免税及投资抵税等相关政策,支持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产权交易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专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发起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培育一批专业机构投资者,壮大我省资本市场投资主体。设立创业投资政府引导专项,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方式,支持省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及各类投资主体在鄂创办风险投资机构;支持大中型企业出资参股或者组建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机构;支持省内外及国际创投资金投资参股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当调整财政科技投入方式,优先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推荐并投资的项目,对该类项目的财政科技投入,可采取一部分直接投入到企业、一部分投入到创业投资机构、由创业投资机构以股本金形式注入企业的方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二十)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相结合。进一步加强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平台建设,增强平台融资能力,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直接投资力度。整合现有政府资金,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设立湖北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基金,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短期融资服务,扶持一批种子期创新企业,支持一批具有上市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引导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建设一批特色产业园区和企业孵化器。各商业银行要创新融资方式、创新信贷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推出一批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金融产品,扩大银行授信额度,提高科技贷款比重,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建立省、市二级贷款补贴基金,对技术创新性强、产品附加值高、经济效益好的高新技术贷款项目提供贴息或风险担保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湖北银监局)
(二十一)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担保业,扩大担保资金规模。2008-2010年,省对市、州、县新增增量返还的50%,用于各地补充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支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设立担保机构。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逐步建成有较强融资能力、功能完善、服务全面、运作规范、监控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探索创立多种担保形式,大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试点工作。积极支持武汉市实施科技保险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经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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