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速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鄂政发〔2008〕3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省九次党代会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鄂发〔2006〕8号)精神,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推进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成果产业化,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体制改革,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多元化
(一)试行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资产委托经营制度。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资产出资人代表通过与企业管理层签订经营责任协议,约定在规定时期内,对受委托经营的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其中超过预期收益一定比例的增值资产可转化为管理层、技术骨干的股权,先行试点,加快推广,以充分调动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科技厅)
(二)开展期权激励试点。选择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制定期权试点方案,以期权作为对企业管理层和技术骨干的激励。管理层和技术骨干可按规定将期权行权获取现金或运用行权获取的现金来购买本企业的股权。(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三)鼓励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支持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吸引战略投资者,引进投资的溢价部分可按一定比例转为管理层和技术骨干的股份,实现投资主体和股权多元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四)深化高校科技型企业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有高校控股的科技型企业国有资本退出机制,逐步向企业法人、科技人员或民间资本整体或大部分转让资产或股权,使高校在控股的科技型企业中股权比例逐步减少到30%以下。高校通过转让股权收回的资金,应继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孵化新的科技企业。鼓励高校规模以上的科技企业引进专业化的职业经理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五)支持开发类科研院所转制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坚持开发类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的改革方向,进一步转变体制和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从事一般竞争性产品研发和生产的转制科研机构,鼓励向社会转让全部或大部分产权,鼓励职工购买或引进民营资本。尚未转制的科研院所应尽快进行转制改制。已转制为国有企业的科研院所,要创新体制、机制,尽快改成混合所有制非国有控股企业。为保持科研院所改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省属开发类科研院所改革仍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3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属开发类科研院所改革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2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并享受国有企业改革和省直企业脱钩改制的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