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鄂司发〔2008〕2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省监狱局:
随着司法鉴定改革的推进和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建立培养、培育司法鉴定后续人才的配套制度日益迫切。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意义。鉴定人助理制度是解决鉴定后备人才匮乏的重要途径,是鉴定人培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是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辅助活动、培育司法鉴定人后备力量、增强司法鉴定机构活力的重要举措。建立鉴定人助理制度,把《决定》的原则精神转变为可执行的配套制度规范,对鉴定人队伍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申请司法鉴定人助理的条件。在司法鉴定机构内专职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的专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司法鉴定人助理。
(1)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未因故意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
(2)接受过与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门教育、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资质、技术职称;
(3)受司法鉴定机构聘用专职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工作;
(4)身体健康,年龄在20至60周岁之间;
(5)经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合格。
在司法鉴定机构内从事行政事务的人员,不在申请司法鉴定人助理之列。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人助理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的50%。
三、申请《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证》的程序。《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制作颁发,它是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事司法鉴定辅助工作的证明。申请人应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当地市州(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司法局申请《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证》。申请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证应提交司法鉴定人助理申请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行业资质、技术职称、与鉴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等证明材料以及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片一张。市州司法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由省司法厅核发《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