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登记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计委,淄博、潍坊、泰安、临沂、聊城、菏泽市经协办,济南市政府外管办,青岛市国内合作办,威海、德州市国内招商局: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更好地为外地驻鲁办事机构服务,根据省政府鲁政发[2003]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 2003年5月1日起,对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设立由审批改为登记备案制。现将《山东省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登记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在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政府行政提速的的要求,准确把握政策,切实转变职能,增强全局观念;提高工作效率,为外地驻鲁单位提供优良的服务。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计委。
附件:1、外地驻鲁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
2、外地驻鲁机构登记备案审核表
3、外地驻鲁机构登记备案证明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登记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区域、行业间的经济合作,保障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驻鲁办事机构备案,是指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外地驻鲁机构的设立由审批改为办理登记手续,以登记备案证明取代相关的审批文件。申请机构可据已取得的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并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地政府以及行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在鲁设立行政性、业务性联络、协调、服务机构。
第四条 外地驻鲁办事机构凡冠以山东名称的由省计委登记备案。其他由所在市登记备案,并将备案结果报省计委。
第五条 申请单位设立驻鲁办事机构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公函。应包括拟设办事机构的名称、性质、任务、主要业务、建制级别、人员编制等内容;
(二)在鲁建造、购买或租赁办公和其他用房的有关证明和协议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