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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争取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的通知

  (一)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川府发〔2008〕20 号文件规定:“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对此,市工商局已全部封存所有票据,停止收取市场管理费。
  (二)放宽市场准入
  川府发〔2008〕20号文件规定:适当放宽设立登记和注册资本放缴出资期限,扩大内资企业投资主体范围;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资格证明手续,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1年内可多次使用;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辖区申请经营地址的变更登记,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灾区个体工商户可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实行备案监管制;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相关费用。
  工作意见:工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政策措施,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三)实施商标战略
  川府发〔2008〕20 号文件规定:“认定一批对灾后恢复重建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灾区企业商标为四川省著名商标”。
  工作意见:工商部门指导企业积极创造条件,推荐认定一批企业商标为四川省著名商标。
  七、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障政策
  除国发〔2008〕21 号、川府发〔2008〕20 号文件规定外,目前川办发〔2008〕30号文件对就业援助、失业救助和社会保险政策扶持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是目前最具体、最具操作性的文件。其中有适用、适合我市的相关政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均可争取或参照川办发〔2008〕30号文件执行。
  (一)在我市境内注册的企业虽未直接受灾,但生产业务与灾区企业有直接关系,如灾区企业停产、歇业导致我市企业严重影响间接停产、歇业的;
  (二)凡我市参与抗震救灾,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若在抗震救灾中伤亡的各类人员;
  (三)凡在我市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因公出差、投亲访友、休假度假的各类在职职工或离退休人员,若在“5·12”地震中伤或亡的。
  工作意见:对以上政策,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落实。
  八、粮食政策
  国发〔2008〕21 号、川府发〔2008〕20号文件规定的稳定灾区粮食市场、支持灾区受损粮库维修重建、促进灾区种粮农民增收等三个方面的政策,都适用、适合于我市,可以争取支持。
  工作意见:
  (1)针对地震造成我市部分粮食仓房房面毁坏、墙体开裂、堡坎滑坡、围墙垮塌的实际,市粮食局进一步争取资金和政策用于粮食仓储设施、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维修加固,确保我市库存粮食和供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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