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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争取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的通知

  3. 国土资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对于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经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的,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理,预审意见由部转办。对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先行用地,其中需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报部备案。”此外,交通部和省交通厅针对灾后重建,确定了相关补助项目和标准,其中:
  (1)国省干线改造按交通部确定的补助标准为:路面改造每公里补助50 万元;技术等级由四级提高到三级的每公里补助80万元;技术等级由三级提高到二级的每公里补助150万元。
  (2)危桥改造根据交通部确定补助标准为:新改建桥梁补助资金为概算的60%;大修和加固补助标准为概算的60%和1.1万元/延米两者的低限。
  (3)安保工程按每公里4 万元进行补助。
  (4)灾害防治按每公里15 万元进行补助。
  工作意见:
  (1)市发改委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在各部门原上报灾后重建项目的基础上,重点争取教育、卫生等公共设施和交通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政策。
  (2)市交通局积极做好相关项目的规划编制、计划衔接,以及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力争川黔、泸渝高速公路的控制性工程于年底前开工建设。
  (三)减免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 川府发〔2008〕20 号文件规定:“从2008 年7 月1 日起至2011 年6 月30日止,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它受灾地区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和本地实际情况,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对以上收费或其它需要减免的收费进行免收或减收,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2. 川价发〔2008〕129 号文件规定:“因受地震灾害影响造成房屋、建(构)筑物损毁重建的,从2008 年7 月1日起至2011 年6 月30日止,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砂石管理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10项收费。因地震灾害和参加抗震救灾遗失损坏相关证照需补办的,免收证照工本费。”工作意见: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调查核实后落实,并积极向上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
  二、税收政策
  国发〔2008〕21 号、川府发〔2008〕20 号、财税〔2008〕62 号文件中相关税收政策,以下条款适用于我市:
  (一)因地震灾害造成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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