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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劳社〔2006〕70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煤炭企业:

  现将劳动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资金来源和使用方法按劳社部发〔2006〕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标准如下: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25元-30元/工;

  2、井下辅助工:15元-20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参照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6元-10元/工。

  企业要将班中餐补贴直接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以现金支付给职工个人。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8元-10元/工;

  2、后夜班:10元-12元/工。

  三、各煤炭企业在上述区间内确定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执行标准,并报同级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政策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将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直接发放到职工个人。

  四、企业要结合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当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各类煤炭企业要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五、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应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各煤矿企业,并抄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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