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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三、完善劳动合同内容,保证劳动合同正常履行。凡具有用工行为的非公有制企业,均应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所规定的必备条款。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单位自查、劳动保障部门抽查等形式,督促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中必备条款不符合《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对劳动报酬等主要条款规定过于原则的,要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对使用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格式化劳动合同的,必须完备协商条款。对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执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与职工平等协商,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切实保证劳动合同依法签订、正常履行。
  四、加强政策指导,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机制。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特别是对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教育、引导,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要督促、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内部规章制度,实现劳动合同动态管理。要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数量以及企业内部劳动组织管理状况,提前做好劳动合同预控,及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终止和续订手续,防止出现不规范的劳动关系。
  五、切实抓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各级工会要大力推动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基层工会要切实履行维护职责,督促协助企业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2006年底前,各级要组织开展一次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资支付等情况。对不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违法用工以及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按照《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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