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特定政策补助。为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的遗留问题,各级财政可对困难企业实行特定政策补助,用于支付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特定补助政策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第十四条 《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为减轻失业人员经济负担,《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免费发放,所需工本费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各地要结合失业人员和持证人员情况,合理确定《再就业优惠证》印刷数量,并严格按规定发放。
三、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限定各项补贴的申请次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岗位开发补贴,每位符合条件人员每项补贴只享受一次,其中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每位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申请时要在相关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等证件上作好原始记录,并及时录入动态数据库。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就业资金管理制度。各地要将就业资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强化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就业资金预决算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资金发放台账和信息数据库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就业资金基础管理工作。积极推行承办机构公开招标,以及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等办法,实现就业资金使用的透明化操作。
第十七条 加强就业资金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省里将定期对各市就业资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评结果与省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挂钩。
第十八条 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部门经费及办公楼、人力资源市场、培训基地基本建设等其他支出。对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除追回资金外,将扣减直至取消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该市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机关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