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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初级技能鉴定提供免费鉴定的(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补贴时,应提供接受免费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本人通过鉴定后获得的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复印件及本人出具的未交费书面证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经审批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现行各专业工种初级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和免费鉴定人数,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九条 创业培训岗位开发补贴。经创业培训成功创业,并与吸纳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创业人员,按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500元,每个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成功创业人员申请岗位开发补贴时,应提供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参加创业培训结业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吸纳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经创业人员所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岗位开发补贴拨付给成功创业的人员。

  第十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济银发〔2006〕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市场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分配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项目建设省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5〕12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项目建设省级财政资金管理补助项目绩效考评暂行办法》(鲁财社〔2005〕13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市、区)政府预算安排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资金,由地方自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实训基地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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