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企业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新招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计算,不包括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扩大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对2005年底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可按鲁政发〔2006〕3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以便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新招用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招用人员登记表》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资料,经受理其社会保险缴费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含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当地规定缴费比例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仅适用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等相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人参保缴费记录等相关证明资料,经受理其社会保险缴费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第七条 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排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除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还应给予岗位补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单位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及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资料,经受理其社会保险缴费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相应期限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按上述标准和方式,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