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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就业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按照“谁提供中介服务、谁享受补贴”的原则,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对符合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条件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根据实际就业人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每人不高于120元的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提供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被介绍服务对象出具的免费服务证明及其《居民身份证》和《招用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原件或求职登记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就业认定手续、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要为其提供免费培训,并根据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人数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提供接受培训者本人出具的免费培训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就业认定手续、《再就业优惠证》或《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原件、毕(结)业证明、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证明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人员到非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并在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原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毕(结)业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就业认定手续等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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