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06〕5号)
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框架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各项补贴标准、办理时限和资金拨付程序以及检查监督等具体操作办法予以细化明确。各地的实施细则或办法要于6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六年五月八日
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一条 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就业资金来源。就业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各地根据失业人数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数及补贴标准等因素,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资金。
第三条 就业资金使用范围。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补助、实训基地补助、特定政策补助支出、《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其中,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力资源市场补助和特定政策补助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