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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二十二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十二)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的职工安置工作。要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要严格审核职工安置工作方案,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前期准备阶段,企业要切实做好有关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后,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深入企业进行指导,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并与企业共同开展面向职工的再就业指导培训,使职工了解再就业政策及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求助途径;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共同妥善处理好相关遗留问题。将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需要分流安置的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落实相关政策,促进再就业。

  (二十三)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避免集中推向社会。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对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程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比例的,应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根据当地情况,提出调控的具体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控。

  (二十四)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各地要结合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直接产生的影响,逐步健全失业监测体系,合理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应急预案,适时采取调控措施。特别对结构调整任务重的地区,要加强失业预警,指导做好失业调控工作。

  九、关于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五)建立健全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要把实现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把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作为考核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不断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将本人是否积极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努力求职作为重要条件。对就业不稳定且生活困难的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收入水平和就业稳定程度,采取酌情减少救济待遇、给予相应补贴等办法,鼓励和扶持其稳定就业。要引导和帮助生活困难人员转变观念,消除单纯依赖救济的思想,通过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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