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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二十二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八)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各地要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抓好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建设,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培育劳务输出品牌为重点,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打造山东品牌劳务,增强我省劳务输出的竞争力。加强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建设,积极开拓省外市场、收集就业信息、组织劳务输出、处理劳务纠纷、提供就业法律咨询、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对跨省劳务输出数量较多的地方,原则上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在主要输入地进行统一管理。

  (十九)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的就业工作。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和全省的任务目标,确定新增就业人员的具体指标,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未就业的要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收费政策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安置和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十)各级要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总体规划,提出明确目标,统一规划建设,并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经费和运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的职业中介行为,保护求职者权益;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

  八、关于开展失业调控

  (二十一)控制失业水平。各地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控制失业率的目标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失业调控工作方案,搞好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建立起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要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量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努力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避免失业过于集中。要着重对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裁员过程中的人员分流安置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督促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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