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开展再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
(十五)实行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资质认定或公开招标,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将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并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做出相应的资金计划。劳动保障部门对核定的培训项目,要制定考核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的具体指标,确保培训质量;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任务考核、质量评估、财务审计和公示,逐步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对完成任务好的定点机构增加其承担的培训任务,对完成任务不好的进行批评、限期整改,资金相应调减,对弄虚作假或经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岗位开发补贴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6〕5号)执行。
(十六)关于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主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扩大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初级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由鉴定机构提供免费鉴定服务,鉴定机构可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6〕5号)规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服务时,要公示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指定工种、鉴定收费标准和鉴定工作程序,做好相关鉴定组织实施工作。
七、关于加强就业管理,统筹城乡就业
(十七)开展城乡就业统筹试点。要进一步清理各种针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不合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歧视性规定,取消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性政策,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等“一条龙”就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统筹城乡就业的试点工作,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将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逐步建立健全乡镇公共就业服务设施、职业培训设施,为农村劳动者就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逐步将劳动保障监察向农村延伸,建立维护农村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监督机制。探索城乡社会保险衔接的办法,制定适合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办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城乡劳动力资源的调查登记工作,掌握城乡劳动力的基础数据和企业用工情况,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就业服务的网络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