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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二十二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九)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省政府《通知》规定条件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扩大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6〕5号)执行。

  (十)符合省政府《通知》小额担保贷款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等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06〕32号)执行。

  四、关于对就业困难对象的援助

  (十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由本人申请,原审批单位批准,可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给予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6〕5号)执行。

  (十二)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可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6〕5号)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五、关于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十三)免费就业服务。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应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各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还应免费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6〕5号)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十四)劳务派遣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申请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规定条件。申办劳务派遣机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到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要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实行劳务派遣机构年检制度。规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行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统一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要加强劳务派遣组织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的监管,严格查处违法欺诈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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