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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四、监督员的监督内容和重点对象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被监督部门的政风行风状况,重点是被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和服务中,执法是否公正、清廉,政务、事务是否公开、透明,办事是否认真、高效,服务是否热情、规范。

  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与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关系密切、接触频繁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被监督部门的政风行风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二)参加市政府、市纠风办以及被监督部门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向被监督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参加有关学习和培训,获取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监督员的义务

  (一)根据市纠风办的安排和要求,参加政风行风评议的有关工作和活动;

  (二)向市纠风办和被监督部门反映政风行风情况;

  (三)公正、廉洁,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保守工作秘密。

  七、监督员的监督方式

  (一)参加市纠风办统一组织的调研、检查、测评、评议等活动;

  (二)本人自行安排对被监督部门的办事、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进行查访;

  (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被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政风行风情况的反映;

  (四)直接或通过市纠风办向被监督部门的纠风机构反映所了解的政风行风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被监督部门需配合的工作

  (一)应当严肃、认真、虚心地接受监督员的监督;

  (二)向监督员介绍本部门政风行风状况及有关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接受监督员有关政风行风情况的问询,解答有关问题;

  (四)对监督员的监督活动予以协助,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

  (五)对监督员反映的政风行风问题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向监督员进行反馈;

  (六)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并及时向监督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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