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9日)废止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沪纠办[2003]13号)
为规范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聘任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员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监督员的组成和任务
监督员由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纠风办)从本市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民主党派成员、群众团体代表等人员中聘任。主要对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益事业和垄断行业(以下统称被监督部门)的政风行风进行民主监督。
二、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有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关心全市的政风行风建设;
(二)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坚持原则,能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敢于并善于开展批评;
(四)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自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六)本人身体状况能适应监督工作需要,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三、监督员的聘任及任期
监督员的聘任由市纠风办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统战部、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单位提出聘请请求,经以上单位推荐,在征求被推荐人和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市纠风办聘任,并颁发聘书和《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证》。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
对参加过市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现已不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但经验丰富、身体状况仍适应监督工作的人员,市纠风办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作为特邀代表聘为监督员。
监督员的聘期一般为2年或3年。到期若符合条件,经组织推荐,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因工作变化,需要增减监督员的,市纠风办应征求推荐组织和监督员本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办理增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