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纠风办,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公共服务行业纠风机构:
现将《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沪纠办[2003] 13号)即行废止。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8年6月9日
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员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中的监督作用,依据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纠办发[200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新闻单位的人员中聘请。其他适合担任监督员工作的人员,可特邀聘请。
第三条 监督员基本条件和聘任:
(一)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政策水平,有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政风行风建设;
2、有实际工作经验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敢于善于开展批评,乐于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3、遵章守纪,清正廉洁,服从领导,自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4、身体状况能适应监督工作需要,有参加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年龄不超过65岁。
(二)聘任
1、监督员的聘任由市纠风办向市人大、市政协、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单位提出聘请请求,经以上单位推荐,并征求被推荐人和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市纠风办聘任。被聘任的监督员由市纠风办颁发聘书和《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证》。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聘期一般为2至3年。受聘期内不得兼任被监督的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以下统称被监督部门)自聘的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