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分类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委发[2005]20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市属事业单位党委:
《抚顺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抚顺市委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05年10月18日
抚顺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分类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机构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5]5号)精神,为积极推进我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在振兴抚顺老工业基地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目标:通过实施分类改革,使市属各类事业单位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含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布局结构合理,资源优化配置运转协调,服务高效,具有生机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解决目前事业单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构重叠、人员臃肿、机制不活、效率低下和财政负担过重等问题。
(二)改革的原则;坚持合理分类,按类实施的原则;坚持政事、事企分开的原则;坚持合理布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坚持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总体体规划,分步实施,积极推进的原则;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统筹兼顾的原则。
二、改革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市属事业单位均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市属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政府又必须办的社会公益,对因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需要而设置的、具有强制性检测、检验单位,经认真审查审核,对职能任务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保留,并重新核定机构编制,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分流超编和落聘人员。
(二)对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委托依据。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保留,并依据委托的管理职能和工作量,重新核定机构名称、职责范围、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形式、隶属关系等,人员编制按实际情况适当精简;无明确规定的,政府不予委托的单位,行政管理职能要划回机关,机构撤销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