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教育行政人员和校长要树立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重视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引领,提高课程领导力。强化校长领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职能与责任,明确校长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主要精力用于抓好教学工作,深入课堂教学一线听课,掌握教学实情。提倡校长兼课。
(二)各个区县和学校必须选用列入市教委公布的《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和学习辅助资源,不得统一或变相统一推销、征订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可结合特色教育和学生兴趣需要,适量编写校本课程教材,但不得向学生出售。
(三)学校不得利用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补课或变相补课。严格禁止学校通过组织补习、辅导向学生收取费用。严格禁止学校、教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以各种名义组织在校中小学生全员补习文化课程。
(四)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权益,不得任意安排教师在假期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上课和辅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减少不必要的检查、评比、竞赛活动,保证教师把精力集中在日常教学工作中。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组织宣传或介绍在校学生到校外补习班、辅导班学习。
八、采取多种保障措施,营造提高质量、减轻负担的良好环境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更新教学观念,牢固树立育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学观和质量观,坚持以学生能否获得积极的学习体验和得到全面发展作为评价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准。不得简单地以升学率评价学校的教学质量。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县教学改革的统筹管理,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在认真学习和研讨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县推进此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督促所属中小学修订和完善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建立起有效的实施机制。
(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办学水平和学科教学的检查和督导,并将办学绩效水平和教学管理纳入中小学综合督导评价和专项督导检查范围。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区县和学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选教育先进区县和考核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政绩的重要内容。
(四)要加强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学质量,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基层教育教学实践中涌现出来的成功经验,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重视家长学校的建设,密切教育部门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的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与教科研机构、教师培训和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小学校等部门的广大干部教师要认真学习上述意见,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并结合本地区、本学校、本单位实际,制订有力措施,推动北京市基础教育的内涵发展,不断提高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