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
(京教基〔2008〕16号)
各区县教委,北京教育学院、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北京教育考试院:
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程、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以及初中建设工程和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的全面实施,本市中小学教学质量有了明显提升,但仍然存在着学生课业负担较重、教学效率有待提高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8年第22次书记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就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中小学教学工作必须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学活动中,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使全体中小学生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保证各中小学校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与教科研机构、教师培训和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小学校等部门要紧密围绕学生、课程计划、课程标准、教材、教学过程、教学方式与方法、考核评价等教学基本要素推进教学工作。
二、严格执行新课程计划,合理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
(一)各区县和学校要严格执行新课程计划,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确定课程安排,严格控制周课时总量,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学校应保证中小学生按规定全面修习国家课程。任何部门不得任意增减科目和各科目的周课时数。尤其要严格执行国家体育课时规定,确保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
(二)综合实践活动与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课时可以结合在一起使用,并适当集中安排。综合实践活动与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必须充分体现知识的综合、学生的自主实践、教学过程的开放,以及学生对课程门类和研究内容的选择,务求实效。
(三)要合理安排中小学生作息时间。从2008-2009学年起,各中小学校不得早于8点安排集体教育教学活动。各区县和学校必须保证小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中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8小时,从而保证学生充分的休息和睡眠。学校的课程安排计划和作息时间表应向学生和家长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