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检验不合格产(商)品后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并质技监发〔2007〕123号)
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市检测所:
现将《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检验不合格产(商)品后处理管理办法(草稿)》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日
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检验不合格产(商)品后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确切掌握产品质量状况,充分发挥产品抽查检验的作用,达到抽查一类产品、整顿一批企业、提升一个行业质量整体水平的目的,从而提高太原市产品的整体竞争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监管重心下移、形成闭环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市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检验包括:
(一)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统检);
(二)监督抽查;
(三)定期监督检验;
(四)日常监督检验;
(五)质量跟踪检验、重点监督检验等其他形式的监督检验。
第二条 监督检验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是指对监督检验结果进行通报、公布,对不合格产品和拒检的生产、经销企业依法进行处罚,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的工作。
第三条 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管理全市监督检验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本市产(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发布监督检验通报;承担省质监局委托的后处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局),受市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验后处理工作;设有质检机构的县局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验和后处理工作。
第四条 日常监督检验不合格产品,按“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后处理。市局、各县局应明确专人负责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检验不合格产品通报及转发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应及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转发下级落实后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