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生猪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7]215号)
省农业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生猪检疫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后的生猪检疫收费项目为;产地检疫费和屠宰检疫费。
二、检疫费标准:产地检疫为2元/头,屠宰检疫为4.5元/头(含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持有合法检疫证明进入流通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不得重复检疫和收费,对上市交易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的,抽查时不得收费。对流通环节查获的无合法检疫证明、证明逾期、物证不符或伪造(变造)证明及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须实施补检或重新检疫的,可加倍收取产地检疫费或屠宰检疫费。
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7年8月20日起执行。
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1995]63号、[1995]财综20号、浙农发[1995]47号)中有关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收费标准的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立即纠正生猪检疫重复收费问题的通知》(浙价费[1999]337号)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动物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浙价费[2005]18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