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预警行动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烟花爆竹事故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事故险情严重,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与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开展自救、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接到Ⅲ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市政府,同时报市安监局。
(4)综合协调处接到Ⅲ级及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局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及时将有关事故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和省安监局。
(5)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尽快开展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安委会组织实施。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由事发地政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Ⅲ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响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救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IV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综合协调处立即报告市安监局领导,通知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应急准备。
4.2 响应程序
进入应急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抢救进展情况,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事故相关数据和资料;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厅;
(3)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4)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
(5)向事故发生地提出事故抢救指导意见;
(6)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