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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森林防火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森林防火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唐政办〔2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森林防火处置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参照此《预案》,制定相应《预案》。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唐山市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妥善处置已发生的森林火灾,保护全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和《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河北省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等。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唐山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1、应急指挥机构

  市森林火灾处置应急指挥机构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市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副秘书长、唐山军分区参谋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唐山军分区、武警唐山支队、市公安局、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唐山联通公司、唐山移动公司、唐山网通公司、市旅游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局、唐山劳动日报社、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开滦林业总场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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